第四十八条

有效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