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