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