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