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