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