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