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

(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