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

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