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已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