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