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