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