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市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