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