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