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