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十三条有效申领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催青设施、质量检验设备;(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