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