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街道办事处财力保障机制,增强街道办事处统筹发展、为民服务的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提高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比例,用于新增、临时或者紧急项目。

经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需要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或者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