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落实信访制度和责任,发挥多元调解机制作用,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上报、逐级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