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