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及重大公共事务,组织辖区内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开展民主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沟通反馈。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参加。

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拓宽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