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整合服务资源,设立综合便民服务机构,集中办理各类面向辖区居民和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