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