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