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