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