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