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油流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