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油流通能力。市人民政府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