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四)进入消费市场的食用植物油未使用一次性预包装的。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