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

(四)进入消费市场的食用植物油未使用一次性预包装的。

Regulatory Decis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