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粮油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账簿、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粮油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