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粮油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账簿、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粮油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