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发生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粮油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油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油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