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污染的监控,发现区域性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