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污染的监控,发现区域性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油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