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供应安全第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本级粮油储备,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