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创业成本。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