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会办、转办或者督办的处理决定。自办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会办和转办、督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自会办之日或者接到转办、督办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