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会办、转办或者督办的处理决定。自办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会办和转办、督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自会办之日或者接到转办、督办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