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和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