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产生的风险,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