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项目的用地需求,保障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用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