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整合要素资源、拓展产业链条、跨界融合发展。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或者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