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