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

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