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单位采取定向培训、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