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三)不得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