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收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