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开采海砂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