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支持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试验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等跨境人民币业务。

支持试验区在满足真实性、合规性相关管理规定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线上审核跨境人民币结算电子单证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