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支持试验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境外园区合作模式,为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