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昆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完善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促进政策,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培育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