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工程,包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等工程以及为改善农村水环境所修建的工程。
农村河道工程是指灌排控制面积三十至五百平方公里、平均底宽在五米以上的县级河道,灌排控制面积五至五十平方公里、平均底宽在三米以上的乡级河道,村庄河塘、塘坝、湿地,以及配套的涵闸、泵站、圩堤等工程,农村居民家前屋后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水源工程(塘坝等蓄水设施,以及闸、涵、站、坝等引提水、壅水建筑物)、骨干灌排沟渠与配套建筑物、田间工程、排水承泄区等。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水厂、输配水管网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