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鼓励农村居民参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